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年07月06日 |
標 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收統支政府責任分擔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桂政發〔2020〕23號? | 發布日期:2020年07月13日 |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西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收統支政府責任分擔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收統支政府責任分擔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責任分擔目的和依據。為進一步明確我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實行自治區級統收統支后各級人民政府基金缺口分擔責任,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9〕11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制度的通知》(桂政發〔2019〕5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責任分擔運行機制。
(一)工作責任分擔。
自治區負責統一制定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統一基金收支管理、統一編制全區基金預(決)算,建立對設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激勵約束機制。自治區人民政府承擔全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主體責任。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嚴格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全面完成預算收支任務、強化預算管理和執行、按要求落實責任分擔資金,按時足額發放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二)基金責任分擔。
對自治區批復確認的年度基金預(決)算(含預算調整,下同)收支缺口,由自治區、設區市(自治區本級視同為一個設區市進行管理,下同)合理分擔。
對自治區確定的其他應由設區市承擔的責任分擔資金,由設區市全額承擔。
第三條?責任分擔基本原則。
(一)權責對應,預算為綱。
堅持權利與義務、事權與財權、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在科學編制、嚴格執行全區年度基金預算基礎上,以基金預算為綱,合理確定自治區、市、縣三級政府責任分擔。各設區市可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將自治區統一下達的基金預算收支任務分解到各縣(市、區),強化預算執行,確保完成年度預算收支任務。
(二)統籌共濟,均衡負擔。
充分發揮基金自治區級統收統支的共濟作用,合理均衡地區間基金負擔,提升全區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實現全區各級財政負擔可控,確保基金可持續。
第二章?基金責任分擔及資金來源
第四條?基金責任分擔的確定。
各設區市基金責任分擔包括年度基金預(決)算收支缺口責任分擔和其他缺口或支出責任分擔。
(一)設區市年度基金預(決)算收支缺口責任分擔。
設區市年度基金預(決)算收支缺口責任分擔,是指在實行基金自治區級統收統支的管理模式下,自治區和設區市對年度基金預(決)算收支缺口進行合理分擔。
1.設區市年度基金預(決)算收支缺口的核定。
除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調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各設區市基金收支缺口按以下方法核定:
年度基金預(決)算收支缺口=年度基金預(決)算支出-年度基金預(決)算收入。其中:年度基金預(決)算支出=基本養老金支出+喪葬撫恤補助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年度基金預(決)算收入=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設區市基金決算收入低于年度預算收入98%的,按年度預算收入的98%計算基金決算收支缺口;基金決算支出高于年度預算支出102%的,按年度預算支出的102%計算基金決算收支缺口。
2.年度基金預(決)算收支缺口責任分擔。
年度基金預(決)算收支缺口由自治區和設區市按照以下順序分擔:
(1)自治區通過使用當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中央調劑金后能夠實現全區基金預(決)算收支平衡的,不要求各設區市對年度基金預(決)算收支缺口進行分擔。
(2)如全區仍有缺口,由自治區動用經批準收繳的國有資本劃轉充實社保基金運營收益對全區基金當期收支缺口進行彌補。
(3)如全區仍有缺口,由自治區統籌考慮全區財政投入能力、基金結余情況等因素,通過動用自治區基金結余對全區基金當期收支缺口進行彌補,其中每年動用的自治區基金結余不高于上年末自治區基金滾存結余的10%。
(4)如全區仍有缺口,由自治區與存在年度基金預(決)算收支缺口的設區市按1∶9的比例進行分擔。
計算公式為:
存在年度基金預(決)算收支缺口的某設區市當年承擔的責任分擔資金額=(全區年度基金預〔決〕算收支缺口-當年收到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中央調劑金-當年收繳的國有資本劃轉充實社保基金運營收益-當年動用的自治區基金結余)×(某設區市當年基金預〔決〕算收支缺口/全區存在年度基金預〔決〕算收支缺口的設區市年度基金預〔決〕算收支缺口之和)×90%。
(二)其他缺口或支出責任分擔辦法。
1.除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調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各設區市基金決算收入低于年度預算98%的部分、基金決算支出高于年度預算102%的部分,由設區市全額承擔。
2.設區市因不當管理被中央扣減轉移支付的資金、違反參保政策及支出政策產生的支出,由設區市全額承擔。違反政策產生的支出不納入設區市年度基金預(決)算收支缺口數的計算。
3.自治區按政策確定的其他應由設區市承擔的責任分擔資金。
第五條?基金責任分擔的資金來源。
(一)自治區。自治區落實應承擔的責任分擔資金來源包括:
1.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中央調劑金;
2.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
3.自治區基金結余;
4.國有資本劃轉充實社保基金運營收益;
5.自治區確定的其他資金。
(二)各設區市。各設區市落實應承擔的責任分擔資金來源包括:
1.設區市本級、所轄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補助資金;
2.經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定的基金實行自治區級統收統支前各設區市歷年多配套的責任分擔資金;
3.基金實行自治區級統收統支后設區市各年度基金決算收入超預算收入部分的30%;
4.自治區確定的其他資金。
第三章?資金歸集
第六條?責任分擔資金的籌措。
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本年度基金預計執行情況核定各設區市本年度應承擔的責任分擔資金,并編入下年度基金預算,在每年12月20日前通知各設區市,由各設區市在下年度予以落實。
第七條?責任分擔資金的歸集。
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每年4月15日前根據上年度基金決算數據(包括決算草案),核定各設區市本年度應落實的責任分擔資金。各設區市應在每年5月31日前將本市(包括自治區財政直管縣)本年度應落實的責任分擔資金統一歸集轉入自治區財政專戶。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歸集的,自治區財政廳將通過年終結算予以扣回。因所轄自治區財政直管縣未落實責任分擔資金,導致無法按時足額上繳全市責任分擔資金的設區市,應在每年6月5日前將所轄自治區財政直管縣未落實責任分擔資金情況函告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由自治區財政廳通過對自治區財政直管縣年終結算扣回。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違規處理。
各市、縣(市、區)出現以下情形的,自治區可提高該設區市應承擔的責任分擔資金,并視情況進行通報批評、約談及問責。
(一)違反中央和自治區有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增加基金支出的。
(二)當年未按要求落實應承擔的責任分擔資金的。
第九條?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各市、縣(市、區)應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基金的審計、稽查等工作。全區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應當加強對基金的監督和績效評價,確保專款專用。對違規使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各設區市按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對所轄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任分擔辦法,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任,并抄送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西稅務局備案。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廣西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西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政府責任分擔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7〕70號)同時停止執行。
此前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中央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解讀